2026年3月15日,中央广播电视总台《中国之声》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,岳律师就“楼道堆放杂物引发邻里纠纷 法律如何界定公共空间与物业清理权限?”进行法律分析。
新闻背景
日常生活中,楼道、地下室等公共区域被部分业主私自堆放杂物的现象屡见不鲜,不仅影响通行和邻里关系,更埋下消防安全隐患。那么,法律层面如何定义“公共空间”?《消防法》对此有何规定?物业清理又应当遵循怎样的合法程序?
律师分析
岳屾山律师表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71条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这意味着,即便是业主家门口的走廊、未销售的地下室等公共区域,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,个人不得私自占用。关于消防安全,《消防法》第28条明确禁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;第60条进一步规定,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,单位违规则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,清理公共空间杂物是物业的法定职责。
岳屾山律师强调,物业在清理公共空间杂物时需严格履行程序。首先,业主入住时通常签订管理规约,若违反规约堆放杂物,物业应通过楼道公告、业主群通知等方式告知业主自行清理,并设定合理期限;其次,清理过程中需拍照或录像固定证据,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纠纷。对于拒不配合的业主,物业可联合社区、消防部门共同处理,确保清理行为合规且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。